近日,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,女子李某向法庭诉称丈夫王某有婚外情要求离婚,被判决不予准许。
据悉,原告李某在法庭上称:原、被告结婚后育有一子。自双方结婚后,被告性情突变且喜新厌旧,在原告怀孕期间,被告经常网恋而且与多名婚外异性发展婚外情。随后,被告王某辩称:不同意离婚,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。其与原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础,婚后感情良好,虽有一定矛盾,但夫妻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。发展婚外情不是客观事实,其不存在这种情况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,感情基础牢固,虽然婚后时有争吵,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。今后只要原、被告进一步加强交流和沟通,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可能的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文章关键词: 婚外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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